為規范石墨及其他非金屬礦物制品制造以及非金屬礦及制品批發行業的排污許可管理,根據《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及相關環保法規,特制定本技術規范。該規范旨在明確上述行業的排污許可證申請、核發及證后監管的技術要求,指導企業落實污染防治主體責任,推動行業綠色、可持續發展。
一、 適用范圍
本規范適用于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屬于“C3091 石墨及碳素制品制造”、“C3099 其他非金屬礦物制品制造”以及“F5164 非金屬礦及制品批發”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以下簡稱排污單位)。其中,制造類排污單位為主要適用對象,批發類企業若涉及倉儲、簡單加工等可能產生污染的生產性環節,也需參照執行相關要求。
二、 申請前的準備與自查
排污單位在提交申請前,必須完成以下準備工作:
三、 申請材料填報要點
排污單位需通過國家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提交申請,并確保材料真實、完整、規范。填報核心內容包括:
四、 核發技術審核要點
核發機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重點從以下方面進行技術審核:
1. 申請材料的完整性與規范性:檢查申請表格是否填寫完整,附圖附件是否齊全,內容是否符合格式要求。
2. 生產與治污工藝合規性:審核生產工藝、設施及規模是否與產業政策相符,污染防治技術是否采用國家推薦的可行技術或等效技術。
3. 排放限值合規性:核查申請的許可排放濃度、排放量限值是否嚴于或等于國家、地方現行排放標準及總量控制指標的要求。
4. 監測方案可行性:評估自行監測點位、指標、頻次的科學性,能否有效監控排污狀況。
5. 環境管理要求合理性:審核臺賬記錄、執行報告、信息公開等環境管理要求是否全面、可操作。
對于申請材料存在疑問或需補正的,核發機關應一次性告知排污單位。
五、 證后執行與監管要求
排污許可證核發后,排污單位必須嚴格遵守,做到:
1. 持證排污:確保實際排放的污染物種類、濃度和總量不超過許可證載明的限值。
2. 按證監測:嚴格按照許可證規定的自行監測方案開展監測,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并定期公開監測結果。
3. 建立臺賬:規范記錄環境管理信息,臺賬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4. 定期報告:按時提交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如實報告污染物排放情況、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等。
5. 信息公開:及時公開排污許可證、監測數據、執行報告主要內容等信息。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將依據排污許可證內容,強化證后監管,通過現場檢查、核查臺賬、審核執行報告、監控自動監測數據等方式,監督排污單位依證排污,對違法行為依法查處。
六、 特別注意事項
本技術規范的執行,將有助于將石墨及其他非金屬礦物制品制造、非金屬礦及制品批發行業納入系統化、法治化的排污管理軌道,是落實企業治污責任、改善環境質量的重要工具。各相關排污單位應高度重視,認真學習,按期保質完成排污許可證的申請與執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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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6-03-07 07:50:42